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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006-08-31 08:57:27 SRC-78
   
 
  据报道,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武汉市政府于去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尽管有了这个规定,但武汉市行政系统一个阶段里的信息公开程度,却和这个规定相去甚远。而推动这个规定一步步落地生根的,是该市一位叫黄志宏的普通公民。
  在讨要知情权的过程中,黄志宏经历了政府信息公开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无人受理到专门机构受理的过程。他声称自己“代表了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而就在这个过程中,武汉市的一些行政部门竟称不知道市政府还有这样一个规定。
  这起典型个案告诉我们:理念的宣示和法条的罗列,并不意味着法治社会和法制政府的自动到来,一个运行良好的法制政府的真正建立,不能完全依靠公权力机关自身的道德自觉,它需要多种社会力量的共同推动。
  关于监督的一般理论告诉我们,对权力的监督,既要靠行政系统内权力之间的监督,还要靠代议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舆论监督,更要靠公民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多种社会力量齐头并进,才能加速法治社会和法制政府的到来。武汉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逐步规范化,如果没有公民黄志宏的积极作为,恐怕不可能这样快。这充分说明,公民监督是推动法制政府建设的巨大政治力量之一。
  黄志宏的维权行动,不仅有效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力矫正着政府行为的某些偏失,化解着公权力和公民意愿选择之间的现实冲突。这正是公民监督的积极意义所在。
  社会的进步需要多种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在该市行政系统遭遇的尴尬充分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客观上是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有力规范,也是为法制政府建设尽了公民的义务。
  ——新京报
  编辑: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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