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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损失 无章可依

2002-12-19 06:19:07 

法官承认缺席不应该,但表示——

  本报济南12月18日讯(记者 董震) 今天,本报A5版报道了泰安某法院法官因“家中有事”未按时到庭,让当事人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法庭工作人员才告知改日再审一事。该法院以及法官表示“这种做法不应该”的同时,认为如何补偿当事人的交通、误工等费用,院里没有详细规定。
  今天,记者打电话找到了“缺席”的法官,法官不愿对此事多谈,只是说“这样做是不应该”,然后称还有事,便挂了电话。记者又找到了法院政工科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法院有严格制度,要求每个法官都要按时开庭,如果法官有意识地拖延是不行的。但是,法官遇到突发性事件或案件本身的原因对案件推迟、延期审理,也不是绝对不允许的。不过出现这种情况都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另定时间和地点。
  那么,如果法官自身的原因造成延期开庭,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补偿呢?这位负责人表示,以前还没有碰到此类事,因此院里还没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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