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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

2002-12-19 06:19:01 

  本报济南12月18日讯(记者 张伟) 从今天省民政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必须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齐鲁”、“鲁”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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