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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力劝代表放弃质询”

2004-11-04 06:59:42 

  笔者对该市人大敢于与政府相持表示敬佩,也明白作为该市最高
权力机构的人大常委会之所以要“力劝”,肯定有“种种原因和不便”
,但如果我们都默认了人大常委会将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改为毫无震慑
力的“向市政府提出改正意见”,并不是对待人大的正确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国家为何要作出这样一个规定?这是因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必须
通过一定的方式或程序来实现,否则就无法操作,而质询案是法律赋
予人民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它用面对面的方式要求
有关官员作出答复、解释或承诺,迫使官员依法公开行政,修正错误。
官员们极力回避可以理解,但人大常委会根本无权帮他们回避。
  从其他方面看,人大也没有理由这样做。新闻中说,该市部分人
大代表是在政府长时间拒不执行人大决议这一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才
“准备质询市领导的”,也就是说,代表们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不
得已才打算亮出这个“杀手锏”,哪知还没等到出手,人大就将其废
了。从“力劝”这个词上看,代表们要求对政府官员进行质询是严格
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的(如果不合法,人大就会依法阻止而不会“力劝”
)。既然质询是合法的,人大为何要阻止?
  这样的事情绝不应该出现在立法、护法机关。人大监督是宪法赋
予的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最强大的监督,这一关把不住,其他无从谈
起,必须硬起手来,即使出现人大与政府长期相持局面也无所谓,这
虽然很少见,但应该是正常现象。试想,如果人大总是以保持与政府
的一团和气为底线,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岳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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