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跷跷板砸残二龄童 公园被判赔55万元

2002-07-06 07:07:46 

  本报临沂7月5日讯(记者 李晓红 通讯员 杜辉升)历时两年多的李婧怡诉沂水县东皋公园建筑物塌落损害纠纷案尘埃落定,经过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李婧怡最终获得556826·87元的赔偿。
  1999年7月1日早6时左右,李兴达(李婧怡之父)和公彦玲(李兴达的外甥女)带着两岁的李婧怡到东皋公园玩跷跷板,在压跷跷板的过程中,跷跷板突然偏滑歪倒,砸中李婧怡的头部。李婧怡后来转到北京博爱医院,医院诊断为脑外伤恢复期,痉挛型,左侧重度偏瘫,左肩关节半脱位,左侧中枢性面瘫,运动能力障碍,身体自主残疾。终生残疾将伴随李婧怡。 
  李婧怡的父母依法将沂水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沂水县东皋公园诉上法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00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皆不服判决,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1年10月18日指令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4月26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今年6月18日作出判决。
  判决书最终认定东皋公园对跷跷板歪倒砸伤李婧怡,并致其人身伤害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李兴达不存在过失,不应分担民事责任,保姆公彦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与损伤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不分担民事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原告李婧怡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建议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6826·87元,由沂水县东皋公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沂水县建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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