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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名规范出台
■3000户以上称“小区” ■“花园”绿地率不低于40%
2003-06-26 07:33:47 

  本报6月25日讯(记者 李艳) 今天,新的《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经济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办法指出,小区、大厦、山庄等通名不能随便用了,并对地名有偿冠名的范围、年限以及费用等做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中规定,新建的居民区,要叫“小区”,总户数必须在3000户以上,并有与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叫“花园”,其绿地率不低于40%。济南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对于地名的有偿使用,该办法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风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非自建自用的大型建筑物可以实行有偿冠名。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地名有偿冠名采取拍卖、招标或协议的方式进行,使用年限不得少于20年。地名有偿冠名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地名管理相关的业务支出,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据悉,该办法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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