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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法不容
—违法信访警世篇之一
2002-07-09 15:53:50 

  编者按 这是个十分沉重的话题,《山东省信访规定》第四条规
定:“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不依法信访呢?当然
就不受法律保护。在这组文章里记者所讲到的大都是违法信访的事例,
目的就是告诫信访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不然的话,酿了苦果后悔就
晚了。
  “胡闹腾就混一臂绳。”小时候,记者就常听老人们对那些不大
安分的人说这样的话,起初不懂啥意思,长大了,懂了,这句话就自
然成了自诫语。在这儿又说这个话,是因为记者得知了这样一个例子,
说出来作为“警世钟”。
  某县农民王平、王培、王福等人自2000年12月以来先后6次共组
织300多人到市去省集体上访。在县委工作组调查处理期间,王平等
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寻衅滋事,围攻、辱骂、殴打工作组人员。
特别是王平等人无事生非,煽动群众哄抢账本,抢走材料,夺去摄像
机,围攻殴打县镇工作组人员,1名县委工作组成员被打伤住院一个
多月,1名镇工作人员被打成轻微伤,工作组其他成员均不同程度地
被推打。县政法机关联合专案组对打人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又遭到
围攻、非法拘禁长达29小时。王平等人以上访为名寻衅滋事,严重扰
乱了社会秩序,已构成犯罪。对此,县里抽调公、检、法人员成立联
合专案组,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的骨干分子王
平、王福、王培、王美慑于法律的威严,先后到县公案局投案自首,
主要犯罪嫌疑人陈花被抓捕归案,县人民法院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对
王平等违法犯罪分子当众公判,以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王平、王培
有期徒刑3年,分别判处王福、陈花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依法信访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像如此的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应是预料之中的,要说以上人员一点法律都不懂,显然是对他们估计
得过低,打人不知道是不对的吗?非法拘禁不知道是不对的吗?试想,
有什么事情不可以通过法律方式去解决?就此事,省信访局的同志说:
“如果王平等人不采取上面极端非法的方式,而是把事情拿到有关部
门心平气和地去说明,或者按照上访的程序和规则来办事,事情是可
以得到很好解决的,又何至于自酿苦果呢?” 
  本报记者 徐少林 实习生 马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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