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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金融衍生 产品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融衍生产品,它的 作用是什么?种类有哪些?《办法》实施后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现状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金融衍生产品是从货币、外汇、股票、债券等传统金融品中衍生 出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在内的一种金融合约, 既可以用于市场风险的规避,又可以作为直接投资产品。 按产品形态划分金融衍生产品分为三大类: 1.金融远期: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日期按一定价格交换金 融资产的合约。 2.金融期货: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形式达成 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割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合约。 3.金融期权:合约双方按约定价格在约定日期内就是否买卖某种 金融工具达成协议。 4.金融互换: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 时间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 按交易形式划分金融衍生产品可分为两类: 1.场内交易:又叫店头交易,绝大多数的期货和期权交易属于场 内交易,拥有标准化的合约。可以对冲平仓,是一辆可以中途下车的 火车。 2.场外交易:远期和互换属于场外交易,双方单独协商,签定协 议。必须交割,是一架不可以在中途下来的飞机。 目前,在我国主要是由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从事这项业务,在《 办法》生效后,将有更多银行可以开办金融衍产品交易,另外除了银 行金融机构外,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于居民个 人来说,除现在已经接触到的外汇期权、结构性存款等金融衍生品投 资外,一些原本境外才有或只能适用于企业的金融衍生品投资,不久 后也会出现在国内的个人投资领域。 ◆导报记者张艳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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