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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议其稿,层层修改审议通过的银行三法终于撩去面纱走上前台。 2月1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立法水平又迈上了一个 新台阶。这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银行业依法经营、 依法监管的又一座里程碑。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维护金融稳 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实现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良性循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月31日,山东金融巨头齐聚山东省银监局,对《银监法》和《 商业法》的颁布与实施进行座谈。 省人大副主任黄可华深有感触。上世纪七十年代他曾在这里办公, 当时银行只有寥寥几家,现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已发展到几 十家,且蓬勃发展,蔚为大观。他认为,此次《银监法》的制定是一 项开创性的工作。从中国金融法制史来看,这还是第一次制定专门的 金融监管法,在银行业监管的目标、要求等方面,与最先进国际监管 理念和做法全面“接轨” 。当前山东省经济已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时期,国民经济保持着 良好发展的势头,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是巨大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要努力开发和增加服务品 种,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加大信贷营销力度,增加 贷款投放,特别是增加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贷款投放,不断优化 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也要带头学习新法,在支持监管部门 开展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保证和推动新法的贯彻实 施,确保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对于三大法的实施,身处第一线的各大银行行长们体会更深。 工行山东省分行董培荣副行长说,旧法无法适应新环境。特别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矛盾表现地尤为突出。此次商业银行法修 正案的提出和审议通过,正是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的必然结果。在商业银行发展日新月异的 今天,新的《商业银行法》的实施必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实现快速健康 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与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商业银 行面临的经营环境也日趋复杂,经营风险会进一步加剧。新法的颁布 实施,为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提 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农行山东省分行王耀田副行长认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利益, 是这次新法的一大亮点。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是金融 监管理念的转变。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是银行业的服务对象,特别是存 款人作为银行存款负债的债权人,相对银行业而言,他们在信息取得、 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方面居于弱者地位。银行拥有一大批从事银行 业务的专业人员,且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常有风险经营之虞。因此, 客观上需要社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建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王军的眼里,本次对《商业银行法》的修 改,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重新调整了商业银行的“三性” 经营原则,把“安全性”放在了首位,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安全性 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需要,它要求商业银行在业务活动中确保其资 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在整个经营管 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使其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依法合规经营努力创建精品银行,则是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于泽水行长学习新法的最大体会。据他介绍,他们将按照开发银行总 行党委提出的创建国际一流市场业绩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目标,充分 运用开发性金融理论,来积极支持山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 产业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同业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巩固和保 持好已取得的经营业绩,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员工队伍建设,全面实 现国际达标,努力创建精品银行。 作为全国惟一一家总部设在地级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恒丰银行 董事长姜喜运也风尘仆仆地从烟台赶来,他认为,新法为商业银行混 业经营打下了基础。按照新法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将会有新的开拓, 混业经营也将成为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通过混业经营,鼓励金融 创新,不断提高金融竞争力。商业银行业务要创新,实际上就是要在 原来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向其他行业发展,往往要与证券、保险发生很 多联系。从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混业经营有所进展,虽然现在法律 上没有规定混业经营,但新的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留下了 发展空间。因此,不排除一旦条件成熟,国务院可以批准,在哪些领 域哪些方面实施混业经营。这也给我们商业银行增加盈利渠道,拓展 业务范围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济南商行张苏宁副行长的收获是,要审慎经营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三法”在管理目标、理念、程序上做了重大调整,合法经营与防范 风险并重,适应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和外资银行进入我国 后激烈竞争的要求,是中国金融行业与国际接轨形势下的客观需要。 从“三法”的立法目的上看,将安全、稳健经营放在第一位,既有利 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切实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 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审慎经营,不断提高 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新法已经颁布,山东省的金融巨头正在“洗脑”。记者强烈感受 到,面对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新浪潮,只有自己强身健体,才能“到 中流击水,浪遏飞舟” 。 ◆导报记者段艳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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